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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30日与买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买方支付定金5万元,我方(卖方)累计3次配合买方到银行申请贷款,最后一次是9月3日去工行,由于买方存在未结清消费贷,买方以各种理由拖延至10月底仍未将结清证明送到贷款行,办理贷款申请流程。双方于10月29日签订补充协议,约定“买方征信能查出来的贷款需要在2019年11月12日前结清,并出具结清证明送到贷款银行……买方违约支付的5万定金卖方不予退还,中介费由违约方全额支付,合同自动解除。”截至目前11月15日,买方仍未结清消费贷并将资料提交银行。卖方是否可以通过告知函的形式,解除合同?对卖方而言,是否有隐患?7月30日与买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买方支付定金5万元,合同自动解除。解除合同?

银行 2020-09-12 10:16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根据我国合同法,房屋买卖合同卖方违约处理如下: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后,卖方违约不卖,可以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追究卖方的违约责任。通常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的定金,卖方应该双倍返还定金给买方。
    《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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