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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说认罪就不起诉了

刑事辩护 2020-09-13 07:06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情形,是《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的六种情形和第173条规定的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的情形,符合这七种情形的,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另外,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 你好,刑事诉讼法第138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1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 你好,法定不起诉的情形如下:
    1.实施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4.依照刑法规定,属于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5.被告人死亡的。
    6.其他法律、法令规定免予刑事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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