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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情经过,我朋友 在酒店给一个小姐消费后小姐跟她上车一起出去,途中先送一位朋友回家.然后到当地某车站两人又搭了摩托车去开房,开房后发生关系后,男方看到已经凌晨快6点了就送小姐回宿舍还送到宿舍门口两个人进出旅社都是又说有笑摄像头拍下过程中也没有男方强拉女方行为,女方也没有任何拒绝行为.在开房前后小姐没有拒绝开房和发生关系的行为.旅社看管人员也能证明双方进出就像男女朋友关系.但是在男方送小姐回家后半小时小姐报警说男方强奸她.女方私私下和男方见面谈要一次性付清五万才肯去警方那销案. 请问这强奸罪能成立吗? 该证明去处理这事情呢? 现在还没转刑事案件

刑事辩护 2018-09-13 07:08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律师担任刑事辩护人的,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律师参加诉讼活动,依照诉讼法律的规定,可以收集、查阅与本案有关的材料,同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会见和通信,出席法庭,参与诉讼,以及享有诉讼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 强奸罪的本质:违背妇女意志、强行发生非法的性关系。
    具备的特征:
    1、必须是违背了妇女的真实意愿。
    判断与妇女发生性关系是否违背妇女的意志,要结合性关系发生的时间、周围环境、妇女的性格、体质等各种因素进行综合分析,不能将妇女是否反抗作为判断是否违背妇女意愿的惟一要件。
    对于有的被害妇女由于受到威胁、害怕等原因而不敢反抗、失去反抗能力的,也应认定是违背了妇女的真实意志。同无责任能力的妇女(如呆傻妇女或精神病患者)发生性关系的,由于这些妇女无法正常表达自己的真实意愿,因此无论其是否“同意”,均构成强奸妇女罪。
    [2]
    2、行为人必须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 【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犯罪未遂】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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