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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1994年11.15出生 男,方XX1990年5.12出生;我和她是同一地方的人,一直保持着网友关系;有一天,有人叫我包厢,我想和她出来玩玩,得到她的同意后就和朋友开车去接她过来,我一直喜欢她,那天晚上喝了酒壮了胆和她表白 ,她答应了,之后我们去了朋友开的房间里,我们都酒醒之后我经过她的同意和她发生关系,她不是出了,之后被她爸知道他爸说要告我强奸未成年少女,请问我算强奸吗?

刑事辩护 2018-09-13 08:37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未成年人犯强奸罪的,要看未成年人的具体年龄:
    (1)不满14周岁的是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实施任何犯罪都不需要负刑事责任。
    因此,如果是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强奸幼女,不承担刑事责任。
    但是应该承担民事责任,赔偿受害人的损失。
    (2)已满14不满16周岁的是相对负刑事责任,只有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时才需要负刑事责任。
    因此,若是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犯强奸罪,应该负刑事责任。
    (3)已满16周岁的,对实施的任何犯罪都需要负刑事责任。
    满16周岁的强奸幼女,需要负担刑事责任。
  •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被害人对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犯罪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自首的,适用第三款规定。第一百一十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 已经涉嫌强奸罪,且情节严重,建议及时聘请律师做好辩护准备,如果需要可以与我联系,长年从事刑事辩护业务。刑法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场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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