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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中的属地管辖权

行政诉讼 2020-09-15 09:50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考虑到反倾销、反补贴行政案件专业性较强,为便于集中管辖和确保审判质量,司法解释作了比较灵活的规定,即第一审反倾销、反补贴行政案件由被告所在地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或者被告所在地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因为反倾销反补贴案件的被告都是在办公地位于首都北京的国务院主管部门,所以管辖法院就是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和由它指定的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 你好,行政诉讼的共同管辖,是指两个以上的法院对同一个诉讼案件都有合法的管辖权,共同管辖可以发生在两种不同的条件下:其一,法律所规定的管辖标准各异,因而导致几个法院都有管辖权;其二,法律规定的管辖标准是同一的,但由于当事人的复合因素而导致的共同管辖。
  • 你好,诉讼法第17条对一般地域管辖作出了如下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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