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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书原告;xxx女1985、6、20汉族原先下乡送货,后来因种种关系待业在家。被告;xxx男1984、9、27汉族据了解在外地开车,家主xxx。诉讼请求;1,判决原告和被告离婚;2,婚生一女以后由被告抚养;3案件受理费由双方共同承担。事实和理由;我与被告实在2003年工作时相识的,于2004年登记结婚的,婚后夫妻间的感情一般,于2006年生于女儿xxx。由于婚前对被告了解不够,不顾家人反对,背着家人偷偷地把户口薄拿出,草率的与被告结婚,婚后的相处让我寒心,以至于到现在分居已达3年了。他总是我断的揣测,,,,,还有就是天上会掉馅饼吗,会不劳而获吗、有时做事让人恶心,感谢龌龊的事,,,,,,,;甚至有暴力倾向,把我打得对他产生了恐惧,还有就是上网聊天,结交朋友异性。还有种种我无法仍受,至于感情破裂,不能再一起了。对于孩子他家人不愿给我,想撇个后,我同意了,对于家里的一切我不要都留给孩子吧,对于抚养费由无能为力,我还居无定所暂住亲戚家。我请求判决和他解除婚姻关系,走出深渊。求求咨询一下,这个诉讼书可行吗

离婚 2018-09-13 09:48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一、法律上没有自动离婚的规定。
    二、离婚方式只有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两种方式。
    三、协议离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的结婚证;  
    (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四、关于诉讼离婚
    (一)协议不成,可以收集感情破裂的证据到法院诉讼离婚,如无超过20万的财产,法院收取案件受理费240元。
    (二)诉讼离婚案,一般在被告户籍地或经常居住地法院起诉(公民离开住所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为经常居住地)。法院是否准予离婚掌握的尺度“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通常的情况是第一次起诉判决不准予离婚,6个月或一年后再起诉一般会判决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三)夫妻共同财产和债务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平均分割,夫妻共同债务平均分担。
    (四)小孩抚养1.小孩从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
    2.对于未满两周岁,处在哺乳期的孩子,原则上,归女方抚养。
    3.孩子满10周岁的,要征求孩子的意见。
    (五)小孩抚养费
    1.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2.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3.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 我国婚姻法第32条规定,夫妻“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所以,经常有咨询者提问:夫妻分居满两年,法院就可以判决离婚吗?这就要从四个方面来把握。
    一、必须是因感情不和而分居。夫妻分居,有客观原因造成的、感情不和造成的、以及双方自愿协议分居的等多种情况。比如,夫妻分别在两地工作,因相隔遥远而没有同居条件。这种夫妻分居,并不是因感情不和而造成的,即使分居的时间再长,也不符合“因感情不和而分居”的法定应准予离婚的情形。有些夫妻,他们感情尚好,也不愿离婚,但由于某种原因,自愿实行分居。这种情况,也不符合“因感情不和而分居”的法定应准予离婚的条件。作为应准予离婚的法定情形的分居,必须是因夫妻感情出现问题,感情不和、感情破裂、相互厌恶而造成的分居。
    二、分居必须是连续的,且已满两年。首先,从夫妻实际分居的第二日算起,到向法院立案提起离婚诉讼时为止,时间必须满两年。其次,分居必须是持续的,分居时间必须连续计算。如果分居后又同居,则应从同居后又分居的次日重新计算。不能把前后几次分居的时间累加计算。
    三、夫妻分居的实质是互不履行夫妻性生活之义务。对于夫妻因感情不和而“分居”的理解,不能只简单的理解为分开居住。有些夫妻因家庭住房条件所限,并非感情不和也在分别居住。但是,这种分居并不排除夫妻之间的性生活。他们可以利用种种办法,来满足夫妻之间的相互需要。所以,作为法定应准予离婚的夫妻分居的实质,在于夫妻因感情不和而互不履行夫妻性生活之义务,并持续长达两年。
    四、“夫妻分居满两年”须以证据证明。我国婚姻法虽然将“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规定为法定的可以准予离婚的情形之一,但是,在实践中要想凭借这条规定而达到离婚之目的,却着实不易。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的,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
    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的疾病,或一方有生理缺陷及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3.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4.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
    5.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
    6.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7.因其他原因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
    在确定夫妻双方感情破裂之后,法院可就财产问题进行分割,关键在于区分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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