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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车辆发生轻微刮蹭无人员伤亡交警现场认定对方全责但对方拒签事故认定书我是无责方该怎么办

交通事故 2018-09-13 11:03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交通事故由交警部门出具的责任事故认定书划分责任,按照责任的比例承担赔偿。交通事故造成人身损害的赔偿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受害人因伤致残的还需要增加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
  • 交通事故伤残评定资料性附录》摘要附录B多等级伤残的综合计算方法GB18667-2002在附录B--B.2"伤残标准"中列出的多等级伤残者的伤残赔偿金的计算公式为:C=Ct×C1×(Ih+∑Ia,i)对上述公式的解读,过于繁复难懂。不如直接表述为:对伤残者的实际赔偿额=伤残赔偿总额×赔偿责任系数×综合伤残等级赔偿指数。其中:“综合伤残等级赔偿指数”=最高等级的伤残赔偿指数+附加伤残等级指数(累加)。一:赔偿责任系数分别为:完全责任100%;主要责任90~60%;同等责任50%;次要责任40~20%;轻微责任10%。
    二、伤残等级赔偿指数分别对应为:一级100%二级90%三级80%四级70%五级60%六级50%七级40%八级30%九级20%十级10%
    三、附加伤残等级赔偿指数分别对应为:一级10%二级9%三级8%四级7%五级6%六级5%七级4%八级3%九级2%十级1%
    四、限制条件:1,附加伤残等级指数累加不得大于10%,即:附加累计的总和以10%为上限,超出的不计。2,“综合伤残等级赔偿指数”不得大于100%,即以100%为上限,超出的不计。
    五、举例:假设:有三个伤残等级分别为六级、九级、十级,取其最高伤残等级六级的赔偿指数为基本指数:50%,将其低等级九级和十级的赔偿指数转换为附加指数分别为:2%和1%,则其三个伤残等级的“综合赔偿指数”为:50%+2%+1%=53%;又假设:伤残赔偿总额为:100000元、赔偿责任系数为主要责任,并取值为:80%那么:对伤残者的实际赔偿额=伤残赔偿总额×赔偿责任系数×综合伤残等级赔偿指数迹丁管股攮噶归拴害茎=100000元×80%×53%=?????元。
  •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91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根据本条的规定,当事人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主要有三个标准:  事故当事人行为与事故发生之间有无因果关系。
    认定事故当事人的责任,首先要看行为人的行为和事故的发生和损害之间有没有因果关系,如果没有因果关系,即使行为人的行为属于严重违法行为,也不应有事故责任。如当事人无证驾驶,但在道路上严格遵守了通行的规则,在道路上正常行驶,但被后车追尾。
    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无证驾驶的行为就与事故发生之间没有因果,无证驾驶的前车当事人就没有责任,而应当认定后车的全部责任。  事故当事人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即对事故发生原因力的大小。
    原因力是指在导致事故发生的共同原因中,每一个原因对于损害结果发生或者扩大所发挥的作用力。  当事人过错的程度。在因果关系确定以后,对当事人的事故责任比例的确定,主要是根据当事人过错的严重程度来确定的。
    在双方或者多方事故当事人都有过错的场合,例如:机动车超速行驶,而被撞的行人则闯红灯,这就面临了一个对当事人各方的过错进行比较的问题。比较过错又称为过失相抵,是民法尤其是侵权行为法上的一项重要的责任确定制度。
    我国的《民法通则》和《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都明确了这一确定责任、分担损失的制度。但是,对当事人的过错比例进行比较,存在技术上的障碍需要克服,主要表现为如何认定不同过错对促成事故作用力的大小,也就是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的“过错系数”问题。
    在日本汽车损害赔偿责任法的实践中,法院已经形成了一套系统的确定当事人行为“过错系数”的判例规则,比如超速20公里的“过错系数”为3,超速30公里的“过错系数”为4,闯红灯的“过错系数”为5等。
    目前,我国尚不具备这样的具体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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