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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来自湖北,我的丈夫来自河北,我们经分居一年多了,他现在在河北,我们在湖北结婚,现在我们想在湖北离婚。

离婚 2020-09-18 06:26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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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目前法院认定的分居,就是指因夫妻感情不和,双方分开居住,且互不履行夫妻之间的义务(包括性生活等)。虽然不在一起住了,但不是因为感情不和原因,而是工作地点原因,或其他客观原因的,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分居。
    比如,一个工作在北京,一个工作在上海,现在一方起诉离婚,提出已分居了两年,因为有工作地点的因素,法院很难认定构成婚姻法上的分居。
    不过如果异地生活的夫妻相互间感情不和的,也可以构成法律意义上的分居,但是必须要有夫妻双方感情不和的书信等书证及其他证据来证明。
    因此,必须有能够证明夫妻双方因感情不和才分居的证据,法院一般才会判决离婚。
  • 夫妻分居的,双方可以协议离婚也可以起诉离婚。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四款规定,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经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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