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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7月,我在国有企业签订了一份3年的正式合同合同期限没有达成,目前的工作1年零7个月,我找到了一份好工作,想让国有企业赔偿我,请问国有企业的辞职职能有多少补偿,可以赔偿多少?

劳动纠纷 2020-09-20 09:16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属于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或者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按半个月工资标准支付。
  • 在劳动合同期内(如果劳动者没有过错)公司单方面解除合同,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公司应支付2倍经济补偿金数额的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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