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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承包工程活动中,施工合同前两份是张某的,但后来修改了合同,最后一份合同是张某妻子签订的。工程结算时,甲方要求签订补充协议,张某在妻子不知情不在场无委托的情况下签订了补充协议。张某妻子可以申请撤销补充协议吗?

合同纠纷 2018-09-13 14:23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首先要获知招标信息,然后找一家有相应资质的企业,商量用对方的资质,然后商量好管理费这家企业要收多少,一般5%。然后到招标单位报名拿图纸,以及看施工现场,并确定招标时间,但要缴纳风险金。
    完了就是作预算,制作好报价单和投标书,然后把投标书投上去,等待回应。
    如果中标了就把合同签了,就可以买材料以及组织人员施工了,最好给工人买上工伤保险
  • 关于个人土地承包协议的回复三十三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平等协商、自愿、有偿,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二)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   
    (三)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四)受让方须有农业经营能力;   
    (五)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第三十七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经发包方同意;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
  • 承包人的追索工程款的时效与工期违约并无直接关系,承包人索要工程款的诉讼请求是针对发包人未及时结算并支付工程款的行为,涉及本问题承包人的诉讼时效应从工程实际竣工后的合同约定完成结算期限之日起计算。  承包人的合同约定或实际竣工时间,均不能作为索要工程款的时效起算时间。索要工程款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应当是发包人应当支付而没有支付工程款。工程已经竣工,发包人应支付的是工程结算款。而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第
    33.1款的规定,承包人应在通过验收后的28天以内向发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根据第
    33.3款的规定,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的结算书后的28天内审定并支付,也就是说,承包人实际竣工后的结算期限,应为发包人收到结算书后的28天以内,因此承包人索要工程款的时效,应从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的第29天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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