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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部门与借款单位签订借款合同时,误将借款单位名称书写错,与借款单位营业执照、公章名称不符,出现如有丢漏字、音同字不同等问题,但合同有借款单位真实、正确签章。请问出现以上问题借款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谢谢大家指教!

金融 2018-09-13 16:56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一、成立的方式不同: 根据《合同法》,“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借款合同(书面)的成立,一般由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后,双方在合同上签字(盖章),合同成立。
    二、 “持有”文书的法律意义不同 借款合同一般一式两份,双方当事人各持一份,从前述分析可知,持有借款合同,不当然具有证明约定义务是否履行(发生)的法律意义,只能证明合同成立(或生效),证明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的具体内容。
    三、对是否已经还款的证明作用不同 借款是要偿还的,从理论上讲,任何借款文书都应有偿还时间(虽然实践中有未明确的,但不等于不需要偿还)。持有借款合同或借据对于证明是否还款有不同的作用。
  • 民间借贷合同是具有法律效力的,但是也不是所有的民间借贷合同都能具有法律效力。
    首先,国家法律明确规定,借款利率超过银行同期基准利率的四倍以上,视为高利贷,且不受法律保护,那么,也就是说,大家在民间签署借贷合同的时候,要看清借款利率,同时也要先了解当地银行的基准利率。
    其次,民间借贷合同不能为了谋取个人利益而违反法律法规和社会公众利益。在这里,没有明确的说明哪些合同条款是不对的,所以请借款人在签订合同是,最好到当地律师事务所咨询。
    再次,一方以欺诈、胁迫等非法手段,使对方在违背自己真实意愿的情况下,签订了借款合同。
  • 借款合同有效的条件:
    1、就形式来说,依据我国《合同法》第197条的规定,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这一点在我国的《商业银行法》第37条也有明确的规定,即商业银行贷款,应当与借款人订立书面合同。
    不过,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如果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也可以不采取书面形式。
    2、就内容来说,借款合同的效力在于双方所确定的权利义务的合法性。这一问题在借款合同的订立实际中具体表现为两种情况:一种是双方当事人货币借贷关系本身的合法性问题。
    例如超过国家规定利率的高息贷款,其高出部分就是无效的。另一种情况是,借款合同附加内容和条件的合法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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