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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是丹麦人。 我们有个6岁的儿子。 现在我和小盆友在国内。 他父亲半年多没有寄信了。 我们已经两年没见了。 也不和我联系。 我现在想离婚。 但是我们在迪拜结婚了。 我现在结婚证书也在他那里。 我没有任何他的证明。 我怎么能离婚呢?我现在找不到他的人了。 我可以怎么叫涉外离婚执业律师?丈夫是丹麦人。 我们有个6岁的儿子。 现在我和小盆友在国内。 他父亲半年多没有寄信了。 我们已经两年没见了。 也不和我联系。 我现在想离婚。 但是我们在迪拜结婚了。 我现在结婚证书也在他那里。 我没有

离婚 2020-09-23 15:57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婚姻法解释一》的规定:
    第五条: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 一方当事人向法院立案起诉离婚;法院按一方当事人提交的邮寄地址送达法律文书,若被退回,初步证实对方下落不明;由起诉方当事人或法院向有关部门收集另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杳无音信的补强证据,进一步认定对方法律文书地址无法直接送达。

  • 1、先申请宣告失踪,然后到法院起诉离婚。婚姻的另一半消失不见满两年,当事人想要离婚,可以先到人民法院书面申请另一半宣告失踪,人民法院作出另一半宣告失踪的公告,公告期一般为三个月,公告期满后,人民法院可就当事人提出的离婚请求作出单方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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