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时效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期间,因发生法定事由阻碍权利人行使请求权,诉讼依法暂时停止进行,并在法定事由消失之日起继续进行的情况,又称为时效的暂停。
中止必须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中止的原因包括不可抗力和其他阻碍权利人行使请求权的情况。中止的事由消失后,继续计算诉讼时效期限。
中止的原因包括:
诉讼时效的中止必须是因法定事由而发生。
一是不可抗力
如自然灾害、军事行动等,都是当事人无法预见和克服的客观情况;
二是其他阻碍权利人行使请求权的情况
(一)权利被侵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代理权、丧失行为能力;
(二)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
(三)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无法主张权利;
(四)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主张权利的客观情形。
诉讼时效中止之前已经经过的期间与中止时效的事由消失之后继续进行的期间合并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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