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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姐夫原为国企员工,去年因单位效益不好开不出工资,迫于生活的压力于2010年7月请病假外出打工。应聘济南市某家工程公司项目经理。在年前公司初步定我姐夫为烟台项目的负责人,过完年他从老家来到济南便接手该项目的前期准备工作,从2月初直至事发前都是在济南和烟台两地奔波。事发前(2012年3月16日)他带了两名设计院的人员去烟台现场确认图纸问题,并租好施工宿舍。并于3月17日晚8时返回济南入住公司附近酒店。3月18日上午11时左右他打过电话请同事来酒店协助他完成该项目的施工进度表及排烟图纸确认,同事约在12时离开酒店。酒店服务员约1点40左右进房间打扫时还看见他在电脑前处理工作,因是常客就闲聊一会,约20分钟左右离开房门,后再没见到他。3月19日一早公司开项目启动会议才发现项目经理没来参加会议,打我姐夫手机无人接,这才打电话给酒店并要求人员进房间看一下。当服务员进入房门后发现情况不对便报警。警方来到现场后仔细查看了现场并排除了他杀和自杀的可能,初步判断因突感身体不适想躺下休息一会(因身上毛衣毛裤没有脱,被子也压在身底下)。左手压在背后,平躺床上死亡,初步分析为猝死。在这种情况下我们与公司在死亡的性质上有所分歧。单位认为是自然死亡,我们认为他是在工作状态下死亡,应类比工伤。可用人单位因我姐夫没有跟原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故没有给买社保,不承认是工伤。请问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应当付有什么样的责任,我们如何能争取最大的赔偿。

劳动纠纷 2018-09-13 19:19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用人单位除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外,其它情况根据解除的原因不同,赔偿的方式是不一样的。
      
    1、如果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这里所称的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按应发工资计算。
      
    2、如果单位没有正当合法理由单方辞退,需要按上面标准支付双倍的赔偿金。
  • 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用人单位拒不举证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受伤害职工提供的证据或者调查取得的证据,依法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 你好,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如果医疗期满了,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可以解除合同,但用人单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和不低于6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金。 因此如果发生了相关的意外,员工在住院治疗且医疗期满后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选择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法进行并支付一定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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