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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卖了一套房子,在合同中与买受人约定10月25日支付部分房款,11月30日前支付剩余房款,并支付对方总房款的20%作为违约金。但是,买方没有按照约定在10月25日支付第一部分房款,而是在11月11日支付,给我造成了很大的损失。现在我想终止合同,要求对方赔偿20%的违约金。有什么问题吗?我卖了一套房子,在合同中与买受人约定10月25日支付部分房款,11月30日前支付剩余房款,并支付对方总房款的20%作为违约金。但是,买方没有按照约定在10月25日支付第一部分房款,而是在11月11日支

房产纠纷 2021-11-09 16:09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买卖合同违约赔偿的规定如下:
    1、当事人一方违约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2、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
  • 购房者逾期支付房款时,卖房者可以要求继续付款之外,还可以要求购房者支付相应的利息或合同中约定的逾期付款违约金,卖房者还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解除合同。《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 违约金的计算方式根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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