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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老师您好。 在今年3月20号,因女方骂了男方母亲,男的一时激动打了女的两耳光导致女方提出离婚。 有几下问题请各位老师帮忙咨询,谢谢! 2009年结婚,在10年中旬的时候贷款购买房产一处,当时由男方父母出资拿的首付,银行还款也是由男方父母还款至今。(在办理贷款的时候因男方工作忙没有去签字,结果房产证下来的时候写着女方的名字还是个人所有)请问,如果离婚房子该怎么判决。结婚后11年10月生一女孩,在12年3月因家庭琐事引起夫妻争吵,导致女方丢弃六个月大的女儿外出。走时带走户口本、房产证、电动车、金银首饰、现金等数目不详。前几天刚接到她的委托律师来电,说要协议离婚,要房子、车子、孩子,并且要我给孩子的抚养费。请问,各位老师,我该如何去争取孩子、房子等所有权。追问:女方在婚后基本没有上班,怀孕后一直在家。没有偿还贷款的能力。我怕她开庭的时候出具假的工资收入。还有,遗弃罪和财产转移等罪名是怎么成立的,如果够到遗弃罪、财产转移罪,我是否可以起诉她?

离婚 2018-09-13 20:13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第一,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20-30%的比例给付,承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50%。第二,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第三,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子女抚育费可以采取以下的给付方式:一是定期给付和一次性给付。可依父母的职业情况而定,原则上应定期给付,这主要是指有固定收入或虽无固定收入,但每月都有相当收入的父或母,应按月给付;从事农业生产或收入较高的父母,可按季或年给付;特殊情况下,也可一次性给付,如当事人有充分的经济能力,有条件一次性给付的;对于涉外、涉华侨、涉港澳台同胞的离婚案件,对子女的抚育费一般都做一次性给付的处理,以免日后发生执行困难。
    二是以物折抵。这种方法,主要适用于没有经济收入的一方或下落不明的一方。在这种情况下,按照确定的子女抚育费所要给付的数额,用归属与无经济收入一方或下落不明一方的财物,以相当的数额,折抵抚育费,交付抚养子女的一方。
  • 没有房产证的按揭房,离婚后如何过户呢?我们都知道,房屋过户必须有房产证,没有房产证是无法进行过户的。按揭房的房产证在正常情况下,应该是在银行抵押的。因此,离婚后,分得房子的一方想要过户的,可以有两种办法:
      
    1、 提前还贷:消除银行按揭抵押贷款的抵押登记,如果没有很多现金提前还贷的,可以考虑通过一些贷款公司将房产证赎出。在取得房产证后,双方到房产登记部分办理过户。
      
    2、 没有能力一次清偿贷款的,可以与贷款银行协商,变更贷款人,重新签订住房贷款抵押合同。这种操作方式比较麻烦,因为银行出于偿还贷款的风险及工作量的考虑,一般是不会给予配合的。
  • 首先双方可以协商解决离婚事宜,对离婚、财产分割、债权债务等问题进行协商,达成一致可签订离婚协议,拿离婚协议等材料去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手续。如果协商不成,如想离婚,只能是向被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婚姻关系,并对财产分割、债权债务等问题进行一并处理。
    法院在审查双方提交的证据后,审查夫妻感情是否破裂,如破裂则判决离婚,如有和好可能则判决不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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