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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向朋友保证了9000元的高利贷,现在借款人失去了联系。 借款人作为保证人要求偿还。 时隔多年,作为保证人必须对这笔借款负责吗?

债权债务 2020-09-26 09:47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要看这种借贷关系是否合法,以及约定的利息是否合法。
    对于合法债务已经到期的情况下,债权人可以要求借贷人立即归还欠款和利息,如果有因此造成的实际经济损失的,可以要求对方一并赔偿。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 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1条规定:公民之间的借贷,双方对返还期限有约定的,一般应按约定处理。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债务人借了高利贷不还的,债权人可以先合法催收,与对方协商,协商不成的,可以收集证据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要求债权人偿还合法部分的款项。
  • 债务人借高利贷是否偿还与亲友没有关系。如果债务人借了高利贷不还的,债权人可以先合法催收,与对方协商,协商不成的,可以收集证据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要求债权人偿还合法部分的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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