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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让我问你一个问题!p最近向公司提交了辞呈,并与公司签订了一份为期三年的合同,已经履行了一年半!在此期间,我参加了公司提供的培训。培训前,公司没有向我解释“外派培训制度”,也没有签订培训合同。但现在公司以“外派培训制度”为由要求补偿一些培训费!这合理吗?我应该用什么方法来保护自己的利益?谢谢你!!你好,让我问你一个问题!p最近向公司提交了辞呈,并与公司签订了一份为期三年的合同,已经履行了一年半!在此期间,我参加了公司提供的培训。培训前,公司没有向我解释“外派培训制度”,也没有签订培训合同。但现

合同纠纷 2020-09-26 14:06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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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 实践中,一些用人单位出于各种考虑,或者基于一些特殊原因,使劳动者在工作场所、工作岗位和工作内容等均没有发生变化的情况下,与不同的用工主体签订劳动合同,很容易造成劳动者在主张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时,无法连续计算工作年限的问题
  •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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