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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与x公司签订业务合作合同,后X公司终止业务。本公司诉讼X公司违约。X公司在庭审中提交了行政主管部门要求X公司终止合作业务的文件,法院判定X公司据此文件可以终止业务。由于X公司在接到文件后并未通知本公司,在文件下发后还与本公司签订了一个继续扩大业务的补充合同。本公司打算再申请撤销补充合同,但对一年期的撤销时间的起算日有不明之处,X公司向法庭提交证据和庭审辩论时间已过一年,但法院判决时间未过一年。本公司在法庭上已表明过去未看到过该文件,所以不认可文件“三性”,但法院判决时认定该文件有效,既然该文件具有可终止主合同的效力,那么当初X公司隐瞒文件,诱骗本公司签订扩大业务的补充合同,肯定属于欺诈,本公司想申请撤销补充合同。现咨询在本案中一年的撤销期起始日应当如何计算,是上个案子收到证据(内含文件)时,庭审辩论时,还是收到判决书时。烦请解答。

诉讼 2018-09-14 09:03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民事案件的原告申请撤诉,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行政案件的被告改变或者撤销具体行政行为,原告申请撤诉,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十五条 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第三十四条 民事案件的原告或者上诉人申请撤诉,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或者上诉人负担。
    行政案件的被告改变或者撤销具体行政行为,原告申请撤诉,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
  • 合同生效的特别要件:指合同除具备一般生效要件外还须特别要件具备才能生效的条件。合同的特别生效要件,只是法律、行政法规特别规定的某些合同生效须特别具备的要件,并不具有普遍性;
    《合同法》第44条第2款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 当事人申请撤销涉外仲裁裁决的,应提出证据证明该裁决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下列情形之一:  
    (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  
    (二)被申请人没有得到指定仲裁员或者进行仲裁程序的通知,或者由于其他不属于被申请人负责的原因未能陈述意见的;  
    (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与仲裁规则不符的;  
    (四)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当事人应当向作出该裁决的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人民法院受理当事人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后,应组成合议庭审理,并询问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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