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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侵害女性婚姻自主权,即便领了结婚证,还可以申请为无效婚姻吗?我是10月18日去民政局领证的,之前的三年里不断被对方及对方的母亲逼迫要结婚,对方母亲为了早日让他儿子结婚,不经任何人同意,随意把酒席的日子订好,随便买了套房子,之后开始装修,然后不断逼她儿子,她儿子每个周末都来我家不断逼迫我,今年5月份开始,我们至少去过民政局3次,但每次都在门口没有进去,那是因为我不想和他结婚,他心里也清楚,但还是找借口说给我机会来逼我。最后一次9月20日,我们也没进去,然后就说分手,但半个月后又联系我,还说以我的条件再也找不到比他更好的,对我的家庭和出生进行批判,但是我还是没答应他,最后她母亲有天工作日早上很早冲到我家来找我谈话,我知道她是因为酒席日子近了如果我们不结婚她面子上挂不住,然后又对我进行了逼迫,我家里人也没人帮助我,总是顺着人家的意思,认为家里条件不好,有人要我已经很不错了,可以想象我当时多么无助。领完证后我丝毫没有一点喜悦,完全感觉不到新婚的那种快乐,因为这婚不是我愿意结的,我这种情况能申请无效婚姻吗?另外无效婚姻是不是不会影响我以后择偶?谢谢。

离婚 2018-09-14 09:55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无效婚姻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无效婚姻的法律后果有无效婚姻或可撤销婚姻的溯及力的问题、当事人是否具有夫妻关系和当事人之间的财产关系。


    (一)无效婚姻或可撤销婚姻的溯及力的问题

    《婚姻法》第十二条规定:“无效或可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可在司法实践,许多法学界学者认为自始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的法律后果应当有所区别,自始无效婚姻因严重违背社会公益要件,违反社会的公序良俗,应自始无效,有溯及力,而可撤销婚姻只是一般性违背社会的私益要件,违法程度不是很严重,应从被宣告撤销之日起无效,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或人民法院对撤销宣告无溯及力。


    (二)当事人是否具有夫妻关系

    《婚姻法》的第十二条规定“当事人不具有夫妻权利和义务”,而我认为,自始无效婚姻不具有夫妻权利和义务,而可撤销婚姻,在宣告撤销之前,应认可当事人之间的夫妻关系,具有夫妻权利和义务。


    (三)当事人之间的财产关系

    《婚姻法》第十二条规定:“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在司法实践中我们需要全面周到的处理:双方当事人同居期间各自所得的财产归个人所有,对是否个人财产举证不明,且无法查实的,按共同财产认定,均有分割权,双方共同购置的财产按共有财产分割,个人所欠债,个人独立偿还,共同所欠债,由双主负连带责任予以偿还。而且,婚姻无效或被撤销后,生活困难一方可以请求另一方提供必要经济补偿,无过错一方还可向过错方请求损害赔偿。


    (四)父母子女关系

    《婚姻法》规定:“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

  • 如果婚姻被判决无效,双方就属于同居关系,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按共同共有处理,但是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财产的除外。 共同共有关系终止时,对共有财产的分割,有协议的,按协议处理;没有协议的,应当根据等分原则处理,并且考虑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应当照顾共有人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等情况。
    人民法院审理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案件时,涉及财产处理的,应当准许合法婚姻当事人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
  • 婚姻自由主要是体现在结婚自由,离婚自由。婚姻自主权体现的是自然人在结婚和离婚方面享有的维护其行动和思想自主,并不受他人非法剥夺、限制的权利。 侵害婚姻自主权的行为:


    一、包办婚姻,通常是指父母或其他人采取各种手段使权利人在不情愿的情况下与另一方结婚。


    二、买卖婚姻,通常是指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无视权利人的婚姻自主权,利用权利人的婚姻为自己谋利,使权利人在不情愿的情况下与另一方结婚。


    三、其他干涉婚姻自主权的行为,泛指任何干涉权利人婚姻自由的权利。

    如婚姻自主权受到侵犯,可以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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