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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唐山人,07年因为中专户口迁至唐山市,01年到哈尔滨,毕业后又回原户籍,且落至家中,但户口性质由农业变为非农。现在涉及到医保,被告之不能参加新农合,可参加城镇医疗保险,工作单位不给交纳,要自己交,但相关人员说要从08年补交到今年,我是不是应该补齐呢?为什么要补齐?前几年我根本没有享受这个优惠,为什么要补?为什么补得是2008年到2014年?相关机构也没有给出答复,现在很是迷惑。希望好心人解答。

保险纠纷 2018-09-14 10:40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社保局方面表示,如果用人单位未按时为职工参加医疗保险的,可以办理补缴,允许用人单位补缴不超过两年的医疗保险,补缴后年限可合并计算,但是补缴前发生的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补缴后新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医疗保险基金支付。
    需要注意的是,必须是因为用人单位应缴未缴导致参保人中断的才可以补缴。
    并且,补缴前发生的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补缴后新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医疗保险基金支付。
  • 参保人员中止享受医疗保险待遇60天内(含60天)补交医疗保险费的,从缴费次月起享受统筹基金支付待遇;中止享受60天以上至180天(含180天)补缴医疗保险的,从缴费当月开始计算,3个月后方可享受统筹基金支付的待遇;中止享受医疗保险待遇180天以上补缴医疗保险费的,视同重新参加医疗保险,中断前的缴费时间不计入连续缴费时间。
      补缴所需材料和流程为:
      请持本人《职工医疗保险手册》或《社会保险证》、社会保障卡、1寸登记照1张、身份证复印件1份,到社保经办机构个体征缴部门办理即可。
  • 如果用人单位未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给员工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为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一项法定基本义务,这一法定义务已经我国的《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等法律予以确认。
    用人单位一切不缴纳或者不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行为均为法律所禁止的违法行为。用人单位的该违法行为,不仅违反了自身应当承担的法定义务,而且还严重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必须就此所造成的后果承担责任,如因该行为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劳动者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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