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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今年22岁,身份证丢失,想借此机会更改名字,需要哪些手续?申请能否一次通过?谢谢!

调解 2018-09-14 11:08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变更姓名须知:公民有正当理由要求变更姓名的,可向常住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提出申请。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和受刑事处分、已在劳动教养的人,一律不准变更姓名。
    须提供的证明材料:
    1、申请变更姓名的书面材料;
    2、填写《户口项目变更更正申请表》;
    3、《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学生证》和其他有效的证明材料。
    属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等单位职工的,要有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准予变更的证明。
    4、变更姓名由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受理,20个工作日内经调查核实,所长提出意见,报县(市、区)公安局(分局)户籍管理部门;15个工作日内县(市、区)公安局(分局)户籍管理部门审核,并由主管领导审定。

  • 一、提交材料   
    1、已按要求填写的《户口项目变更更正申请审批表》和申请人的书面报告。(收原件)   
    2、《户口簿》(属集体户的提供集体《户口簿》地址页和申请人的《常住户口登记卡》)、《居民身份证》。(均交正本验证的同时收复印件)   
    3、从业于机关、团体、学校和企、事业单位等的,提供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准予变更的证明(在《户口项目变更更正申请审批表》中加具同意变更意见并盖公章的,视为有效证明);(收原件)   
    4、入学(入托)的,提供学校(幼儿园)同意变更证明(在《户口项目变更更正申请审批表》中加具同意变更意见并盖公章的,视为有效证明);(收原件)   
    5、待业、务农的,提供所在村(居)委同意变更的证明(在《户口项目变更更正申请审批表》中加具同意变更意见并盖公章的,视为有效证明)。(收原件)   
    二、办理流程   
    1、由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户籍窗口受理。在规定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审核和审批手续,受理窗口为派出所的应同时将已审批的材料移交受理地派出所,并将审批结果通知申请人。   
    2、受理地户籍窗口凭公安分局户政部门的批件当场办理变更手续。   
    3、办理时限   
    (1)未成年人更改姓名在受理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办结;   
    (2)“还祖姓的”和成年人更改姓名在受理申请后,30日内办结。
  • 我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我国《户口登记条例》第18 条,公民变更姓名,依照下列规定办理:18周岁以上公民需要变更姓名时,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由此看,我国法律也规定了成年人也可以依法更改姓名,而不区分是否是成年人。所以,成年人申请依法更改姓名被拒绝,或者限制姓名所引用的文字,从法理上来说,都是侵犯了公民的姓名权,公民可以通过民事诉讼或行政诉讼来维护自己合法的姓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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