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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与前期与2012年在**区人民法院调解离婚,协议规定我每个月有一次探视孩子的权力,后来前妻一直不肯配合。当时不懂该怎么处理,就一直去法院找调解的法官,法官说会做对方思想工作。一直到2014年初,我知道原来可以申请探视权的强制执行,并在3月初申请了2月份规定的探视权的强制执行,然后每个月一次都去法院申请。法院说有个半年的执行期,叫我回家等消息。我网上查到超过半年难执行,可以申请更改抚养权,于是我法院立案,最后败诉,由于这个案子,执行庭被迫与10月初叫对方带着孩子到法院来给我看了5分钟。由于协议书规定每月是2个小时,我提出异议,法官说10份还会安排补看一次,然后再无消息,11月初我还是去申请了强制执行,马上12月了,我也会去申请,可是打电话给法院执行庭,他们说他们很忙,没空,叫我等消息,请问,我该怎么办???

离婚 2018-09-14 11:34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一般在三天之内决定,如果不能立案会通知当事人。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 法院多管齐下破解“执行难”:
      要想破解执行难,不能单靠法院的力量,多部门联合、公民与法院积极配合,才能从根本上解决这一难题。
      一方面,法院将进一步加大执行力度,压缩“老赖”的生存空间,使得“老赖”无所遁形,促使“老赖”尽快履行义务。
    同时,积极推进司法网拍措施,通过网络拍卖更好地解决变现难问题。
      另一方面,相关部门和单位都有义务配合法院的执行工作,在执行时不应有推诿、怠惰的行为。另外,公民在投资时要树立风险意识,须知盈利与风险并存。
    为了更好地维护个人的利益,市民在投资时一定要慎重,并对企业资产与情况有详实的了解。法院执行工作的顺利开展离不开全社会的配合,只有通过所有人的共同努力,才能营造良性的执行环境。
  • 刑事诉讼是处于平等对抗地位、有纠纷的双方向处于中立地位的裁判方告诉其纠纷,并请求裁判方解决其纠纷的活动。在刑事诉讼中,申请法院执行的条件主要有:
    (1)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必须已经生效;
    (2)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具有可执行的内容;
    (3)申请执行人必须是法律文书规定的权利人或者权利承受人;
    (4)义务人没有按期履行义务;
    (5)属于执行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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