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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是个体户,主要零售副食品,在一次工商局的抽查中,查出店里卖的一款酱油检验中发现其中一项氮不达标,但我在进货时是完全按中食品法,该款酱油有QX注册商标,生产的厂家为正规厂家,有生产许可证,而我对该款酱油的氮检验中的其中一元素不达标完成不知情,但工商局的同志则需要我店罚款1万元人民币。该款酱油的零售价7元/瓶,卖一箱的利润才8元,这样的罚款合理吗?

综合法律 2018-09-14 12:08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七章 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
      第五十一条 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
      
    (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三)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四)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五)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第五十六条 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为侵权人在侵权
  • 根据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生产许可证是按照一个企业一个产品的方式申请的,原则上其他独立企业不能使用本企业的生产许可证。以直接授权方式,转让生产许可证是违法的。
    商标授权相对简单,签订使用协议并报备后吗,即可使用他人商标。 按照你说的情况看,你可以采取关联企业或委托生产方式达到生产许可证及商标授权使用的目的。即,乙方企业为你单位的子公司分公司或者集团公司等,或者你公司委托乙方代为加工产品。
    但是,此类协议涉及事项较多,建议你能够与专业律师面谈咨询。
  • 《商标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10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  规定商标注册的有效期限可以减少那些“死商标”的存在,有利于公众对商标资源的利用。  所谓“死商标”,指的是那些虽然注册在册,但注册人早已不使用的商标。
    由于注册即产生专用权,所以虽然注册人没有使用,但其他人也不能擅自使用,这样就违背了法律保护注册商标的初衷。规定了商标注册的有效期以后,若注册人放弃了商标的使用,那么当有效期满且注册人未提出续展注册申请时,该商标将被注册机关注销,从而使得该商标能够为别人所注册、使用,发挥其区别商品来源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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