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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几天,我骑电动车载女朋友跟机动车相撞,报警后交警认定为对方全责,并出具了责任认定书(对方有车险,但不是全险),之后在对方当事人的陪同下去医院挂急诊做了身体检查和伤口的处理(检查和医药费用由对方垫付),身体方面检查后无大碍,待需要休息观察两周左右(因为急诊,医生按规定最多只能开三天的假条)。事后并提及了误工、车辆修理的赔偿事宜。在家修养了五天后,因为感觉身体恢复不错,我们联系当事人想协商将赔偿事宜进行完结,但对方拒绝并让我们走司法程序。对于这种情况,如果走法律程序,我应该准备什么材料?(注:我就想让对方赔偿我和我女朋友两人五天的误工费以及电动车的修理费,电动车的修理我咨询了很多地方,均无法开具正规发票,情况也已告知了对方)

交通事故 2018-09-14 13:09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最高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第二十条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 误工费是经济学上的专业术语,指受害人因侵权行为受到伤害而就医治疗或休养期间,或合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履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使受害人或另一方当事人无法进行生产劳动和获得报酬所产生的实际损失,包括受害人或另一方当事人因此而未获得的工资、奖金、津贴,其他补贴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17条第1款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第20条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 交通事故赔偿需要根据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进行划分,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自交通事故发生之日起按下列时限作出:轻微事故5日,一般事故15日,重、特大事故20日,因交通事故情节复杂不能按期作出认定的,须报上一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按上述规定分别延长5日、15日、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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