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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咨询我这个无效婚姻官司怎么举证比较有胜算? 对方是被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患有医学上不应当结婚的疾病,是残疾人,有监护人,智力四级残疾,患有遗传性精神病,还有生理疾病,这些应该都符合了无效婚姻的情形,。可是我却屡屡被告知举证失败,分明是大大加重了我的举证义务,希望给予指点,谢谢! 另:一。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对婚姻诉讼,当事人除有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外必须出庭。可每次对方都不出席,而是全权委托他的代理人及监护人,这是违反了婚姻法的规定吧? 二。基于欺诈而成立的婚姻是婚姻的一方当事人采取了虚构事实或隐瞒真象的方法使对方产生了一种虚假的印象或误解,并由此导致其作出了错误的意思表示,从而缔结了婚姻。这种情况与“胁迫”一样,同样违背了当事人意思表示自愿这一原则。对方早先通过电台插片征婚,虚构事实与我相识,而后又对我隐瞒了他的残疾情况和患有医学上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等情况,让我产生了一种虚假的印象或误解,这些情况也符合无效婚姻的情形吧? 综上所诉,我想咨询我这个无效婚姻官司怎么举证比较有胜算?希望给予指点,谢谢!

刑事辩护 2018-09-14 14:29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
    第五条 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事实婚姻可以参照婚姻法的规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 无效婚姻,又称违法婚姻,即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婚姻,是指男女两性的结合因违反了法律规定的结婚要件而不具有法律效力的一种婚姻形式。 现行《婚姻法》第十条第1款规定,“婚姻无效的原因有:  
    (1)重婚的;  
    (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3)婚前患有医学上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4)未到法定婚龄的。  对于无效婚姻的法律后果,《婚姻法》第12条规定“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  值得注意的是,新的《婚姻登记条例》(2003年10月1日实施)取消了对弄虚作假、骗取婚姻登记的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以及对重婚事实向检察机关举报的规定,弱化了婚姻登记机关的司法职能。使得婚姻无效的宣告请求权人只是限定在婚姻当事人及其利害关系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第七条规定“有权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利害关系人包括:  
    1、以重婚为由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  
    2、以未到法定婚姻为由宣告婚姻无效的,为未达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  
    3、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  
    4、以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与患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
  •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婚姻无效。我国婚姻法规定婚姻无效的情形有四种:
      
    1、重婚的;
      
    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4、未到法定婚龄的。
      在这里,患有医学上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包括:
      结婚当事人患有严重遗传性疾病、指定传染病、有关精神病和其他与婚育有关的疾病认定为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婚姻法规定这是禁止结婚的,如果当事人已经进行结婚登记,则该婚姻为无效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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