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辞职不到一个月,老板跟我说不用去了,招了人。那么我的工资应该给我结算还是怎样?

劳动纠纷 2020-10-05 18:56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劳动法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你如果尽到了此条法律义务,用工单位还在扣押你的工资话,你可以按劳动法第八十五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向劳动部门投诉,要求发放拖欠工资外,还要提出让用工单位进行赔偿
  • 到劳动监察大队投诉处理。或者劳动仲裁,要求支付拖欠的工资,还有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
  • 你好,离职时即应当结清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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