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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单位拟与一家设备供应商签订委托货物运输合同,该公司无运输资质,不知是否可以签订委托合同,如可以请问注意事项有哪些。

合同纠纷 2018-09-14 15:09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违反货物运输合同的责任:
    1、承运方的责任:
    (1)不按运输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要求配车(船)发运的,偿付托运方违约金。
    (2)货物错运到货地点或接货人,应无偿运至合同规定的到货地点或接货人。
    如果货物运到逾期,偿付逾期交货的违约金。
    (3)运输过程中货物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按货物的实际损失(包括包装费、运杂费)赔偿。
    (4)联运的货物发生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应由承运方承担赔偿责任的,由终点阶段的承运方按照规定赔偿,再由终点阶段的承运方向负有责任的其他承运方追偿。
    (5)在符合法律和合同规定条件下的运输,由于下列原因造成货物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的,承运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不可抗力;
    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
    货物的合理损耗;
    托运方或收货方本身的过错。
    2、托运方的责任:
    (1)未按运输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托运的货物,偿付承运方违约金。
    (2)由于在普通货物中夹带、匿报危险货物,错报笨重货物重量等而招致吊具断裂、货物摔损、吊机倾翻、爆炸、腐蚀等事故,承担赔偿责任。
    (3)由于货物包装缺陷产生破损,致使其他货物或运输工具、机械设备被污染腐蚀、损坏,造成人身伤亡的,承担赔偿责任。
    (4)在托运方专用线或在港、站公用专用线、专用铁道自装的货物,在到站卸货时,发现货物损坏、短少,在车辆施封完好或无异状的情况下,应赔偿收货人的损失。
    (5)罐车发运货物,因未随车附带规格质量证明或化验报告,造成收货方无法卸时,偿付承运方卸车等存费及违约金。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396条的规定,所谓委托合同,是指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与代理不同的是,首先,代理行为不包括事实行为,而作为受托人受托处理或管理的行为则包括法律行为和事实行为,如保管合同中,受托人保管他人货物。
    其次,代理的法律效果存在于被代理人和第三人之间,而委托合同关系则存在于受托人和委托人之间。再次,代理基于授予代理权的单方行为,而委托则是基于委托合同。此外,存在着有代理而无委托的情形,如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也存在着有委托而无代理的情形,如保管合同中的委托,只是在事实行为方面的委托,而不是法律行为的委托。
      例如,某甲因出国,委托某乙替其保管一辆汽车,某甲和某乙之间有一个委托合同,某乙是受托人,而不是某甲的代理人,因为某甲只是委托某乙替其保管汽车,而这种保管行为只是事实行为,而不是法律行为,不符合代理的本质(代理人的行为只能是法律行为,而不能是事实行为)。
    所以,某乙只是委托合同的受托人,而不是代理人。
  • 货物运输合同的特性  
    (一)合同主体的特殊性  
    1、承运人:提供运输服务,其基本条件是应当具备相应的运输工具;  
    2、托运人:可以是货物的所有人,也可以是货物所有人委托的运输代理人或者货物保管人;  
    3、收货人:虽未参与运输合同的订立,但是运输合同的收益人,享有接收货物的权利的同时,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义务,如及时提货、支付运费、负检验义务等。  
    (二)合同形式的特殊性  运输合同通常是标准合同,基本形式有托运单或者货物运单,当事人也可以通过签订具体的书面合同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  
    (三)合同变更、解除条件的特殊性  托运人享有法定的单方的合同变更、解除权,但对变更、解除合同造成的损失及费用,应当予以赔偿。  
    (四)运输合同的不得拒绝性  从事公共运输的承运人(指具有独占地位以及其提供的服务具有公用事业性质的承运人)不得拒绝托运人通常、合理的运输要求。  
    (五)法律适用的特殊性  由于运输行业的特殊风险,法律对承运人的某些权益予以特殊保护。故除合同法外,当事人的基本权利和责任有专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调整的,应当遵循普通法和特别法的适用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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