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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如轮胎掉落,车门掉落,刹车失灵,造成他人车辆躲避不及,并造成多人伤亡。如果责任认定书已经确认车辆存在问题,并且车辆定期做保养,驾驶员也没有存在违反交通规则的情况,请问:1. 需要负刑事责任吗?2. 如果造成大量人员伤亡(6人以上死亡),会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吗?

交通事故 2018-09-14 15:01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如何认定的?


    (一)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既然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罪,在认定这种犯罪时,就必须严格掌握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特定要件,不能盲目扩大解释,也不能任意缩小其范围,混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导致定罪不准,量刑不当。

  •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如何认定的?


    (一)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既然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罪,在认定这种犯罪时,就必须严格掌握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特定要件,不能盲目扩大解释,也不能任意缩小其范围,混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导致定罪不准,量刑不当。

  • 涉嫌危险驾驶罪的处拘役,并处罚金。《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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