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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从福利院收养了一个弃婴。没有出生证明书的收养证明书的户籍上显示了收养关系,不想让孩子早点知道身世。

继承 2020-10-06 09:20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综合当事人的问题,分析如下:  1,孩子在没有合法收养手续的前提下,没有《出生医学证明》是不能办理出生申报手续的;  2,当事人应联系孩子的亲生父母,并要求提供孩子的《出生医学证明》;  3,如果无法联系到孩子的父母的,也可以向当初的领养地,寻求帮助,让其代为联系;  4,如果《出生医学证明》遗失的,必须找原接生医院进行补办后,才能申报孩子的户口。  一,《出生医学证明》遗失补办手续:  1,由新生儿父母向原签发机构提出补发申请;  2,填写《出生医学证明》补发申请表;  3,原签发机构确认情况属实后,出具新生儿分娩信息及原《出生医学证明》的存根复印件;  4,由新生儿父母向签发机构所在地县级《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机构提出补发申请;  5,由各县(市)区证件管理机构予以补发。  二,申请补发时应提交如下材料:  
    (一)《出生医学证明》补发申请表;  
    (二)原签发机构新生儿分娩信息及原《出生医学证明》存根复印件;  
    (三)父母居民身份证;  
    (四)当地报纸刊登的《出生医学证明》丢失声明;  
    (五)落户地公安机关出具的该新生儿未落户证明。  未办理户籍手续前遗失《出生医学证明》的审核后补发出生证明正文、副页;已办理户籍手续后遗失的审核后只补发《出生医学证明》正本。
  • 协议解除,或通过诉讼解除。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持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收养登记证和解除收养关系的书面协议,一同到被收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登记。
  • 当事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持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收养登记证和解除收养关系的书面协议,共同到被收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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