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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名饭店经理,6月间王某同其他5人来我饭店吃饭。饭后王某将店内一名服务员推进雅间内强奸,我妻子进行阻止,我也赶去阻止。此时王某已造成犯罪事实,我说他流氓他便打我一拳,我说去报警。此时与王某同来的5人阻止我报警并说私了,我不同意,拿起电话坚持报警以至于与他们发生打架。此时我一个年仅15岁的外甥赶到,见我被打,便顺手用酒瓶打在王某头上,后王某等人见已报警便逃跑。王某当时去本地医院就医只是头顶部外伤。事后王某拖人说和,我店受害服务员不同意。王某10天后去县医院住院,13天后出院诊断为右耳感音神经性聋。之后王某因强奸未遂罪被刑拘,10天后取保候审出狱。11月王某法医鉴定神经性间断耳聋。我随后被刑拘。30天后我对法医鉴定不服,并取保候审。王某当时去本地医院就医只是头顶部外伤,并无其他内外伤。而10天后去县医院住院时却查出左额骨微伤,鼻骨骨折,右耳鸣,耳聋。而我与我外甥对王某的伤害也是在王某阻止我报警,我阻止他逃跑的过程中所至,请问我与我外甥对王某的伤害是否应承担法律责任?即使承担法律责任,公安机关是否应提供王某在两次就医的10天期间没有其他致伤原由,才能对王某重伤害立案?

刑事辩护 2018-09-14 15:35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故意伤害致人重伤的,属于较为严重的犯罪行为,一般不能批准取保候审。取保候审只适用于不严重的犯罪行为,且取保候审后,犯罪嫌疑人不至于再危害社会的情况。《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 一、案件所涉及的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二、律师介入辩护的几个要点:律师介入后,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调查及辩护,一是案件是否属于故意伤害犯罪,还是聚众斗殴或寻衅滋事等;二是是否属于防卫过当?三是造成对方伤害的程度有多深(有多严重),各方对该伤害结果有无异议?四是双方之间有无矛盾等诱因存在,即对方有无过错,及过错程度多大等?五是律师介入调查后,如何评价对犯罪嫌疑人不利的证据及如何收集对犯罪嫌疑人有利的证据等。
    三、结论:以上问题未查清之前,其定罪及量刑都无法准确判断。如需律师介入处理,可电话联系本律师。
  •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三、民事赔偿的范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的规定,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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