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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公司工作了4年3个月,每年签一次劳动合同,今年11月份签了2014年的合同,但是时间是1月到12月底。雇主不需要来上班,因为他在12月3日被告知,因为他觉得自己不适合这份工作,没有责任感。可以申请赔偿吗?如果有,我该怎么补偿?我在公司工作了4年3个月,每年签一次劳动合同,今年11月份签了2014年的合同,但是时间是1月到12月底。雇主不需要来上班,因为他在12月3日被告知,因为他觉得自己不适合这份工作,没有责任感。可以申请

劳动纠纷 2020-10-06 20:45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有关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法律规定:
    《劳动法》七十二条,基金来源,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劳动法》七十三条,劳动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退休;患病、负伤;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失业;生育。劳动者死亡后,其遗属依法享受遗属津贴。劳动者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条件和标准由法律、法规规定。劳动者享受的社会保险金必须按时足额支付。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
    (三)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 在劳动合同期内,如果劳动者没有过错,公司单方面解除合同,公司应支付2倍经济补偿金数额的赔偿金。
  • 如果公司违法解除,可以要求支付补偿金,一般根据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和工资标准来计算具体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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