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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父亲离婚诉讼期间,将房子过户给我,他的妻子认为我们是恶意串通,将我们告上法庭。我和父亲是被告。结果:初审法院,和北京中级法院,都判我们败诉,合同无效。出现新问题:1、原告找到住建委,想将房子过户回到我父亲名下,这时候才发现一个有趣的事情,“某一信息是错误的\"(请恕我不便透露,举例:比如说我的名字是错的,或,房子地址是错误的,类似这些)。最终住建委不予承认无法过回去。2、于是原告用“正确\"的信息,再次告我们。但初审法院将此驳回。初审法院认为:此案已经是有效案件,中院也已作出判决,所以他们无权再审。现在原审已经驳回了原告的诉讼,原审已经没有权利更改了。我的问题是,高院是否会接受?高院很忙的,总不能是案子就接!高院是否会给他们打回去??(我的立场,我当然希望高院不接了)高院会接纳此案件吗?(“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诉、申请再审案件的规定”的第五、六条里的哪个条款适用?)谢谢!

离婚 2018-09-14 17:37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根据《婚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以下简称《财产分割意见》)的规定,结合司法实践,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男女平等原则、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则、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则、权利不得滥用原则、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在共同生活中消耗、毁损、灭失的,另一方不予补偿。这是司法实践经验的总结,符合夫妻关系和婚姻生活本质的要求,有利于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 第一,起诉离婚,通俗的说即男女双方到法院去,由法院判决是否准许离婚。
    第二,如果要起诉离婚,就要先准备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
    附: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的法律依据:
    1、根据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条之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三)》第九条之规定:“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
    (五)项的规定处理。”
  • 通常情况下,夫妻双方均有权利分割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但是对于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部分,则应当归各自所有,另一方没有分割的权利,具体情况根据《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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