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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爸工伤单位按一般伤残赔偿3个月工资2000元每月。我爸签一年合同,干到5个月受伤,前几个月每月2600元—3000元。请问单位这样的赔偿是否合理?单位的理由是保底1500元,效益1000元,我爸现在不干活所以给2000元每月。,单位垫付医疗费我们想和单位私了。现在还没做工伤鉴定和认定。住院45天,现在还没有办理出院手续,但是单位不再交押金,是说我爸新伤已治愈旧伤不给治。当时住院证断眴部俩处骨折。颈部5锥骨折。现在我们这样的情忼怎么和单位算赔偿?有哪几项?多少钱?单位不给我们去找哪个部门办什么手续?现在已出院,病人后背疼,医生让定期复查。鉴定评不上等级咋办?

劳动纠纷 2018-09-14 18:09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
    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
    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 一般应由用人单位垫付。  《工伤保险条例》第四条规定:“职工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使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职工遭受工伤事故伤害,工伤认定前的医疗费用,一般应有用人单位垫付,对此,各省市也有明确的规定。
    用人单位资金周转困难,工伤职工有能力的,也可以垫付。
  • 申请工伤认定期限
    当职工发生事故受到伤害后,作为用人单位也好,受伤职工也好,除了积极治疗外,首先要把握好申请工伤认定的期限,这是受伤职工合法权益受到保障的前提。这就要求用人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申报工伤的手续。
    如果超过期限,就很难认定了。对于申请工伤的期限,我国的《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在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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