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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与1999年因挪用公款被判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被单位(**银行)开除了公职,但我看了**文件中我不能被开除公职,我想咨询一下,单位这样做适合合法,如果我要上诉的话,是上访好还是起诉好?

刑事辩护 2018-09-14 18:21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挪用公款罪应当满足下列三个要件: 1)行为人实施了挪用公款的行为,即行为人未经合法批准而擅自将公款移作他用。
    (2)行为人挪用公款的行为是利用其主管、管理、经手公款的职务上的便利实施的。
    (3)行为人挪用的公款是归个人使用的,所谓归个人使用,既包括由挪用者本人使用,也包括由挪用者交给、借给他人使用
  • 挪用公款量刑时考虑的情节: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以挪用公款一万元至三万元为“数额较大”的起点,以挪用公款十五万元至二十万元为“数额巨大”的起点。挪用公款“情节严重”,是指挪用公款数额巨大,或者数额虽未达到巨大,但挪用公款手段恶劣;多次挪用公款;因挪用公款严重影响生产、经营,造成严重损失等情形。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以挪用公款五千元至一万元为追究刑事责任的数额起点。挪用公款五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情节严重”的情形之一。
  • 挪用公款罪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l.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在5千元至1万元以上,进行非法活动的;
      2.挪用公款数额在一万元至3万元以上,归个人进行营利活动 的;
      3.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在一万元至3万元以上,超过3 个月未还的。
      各省级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在上述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既包括挪用者本人使用,也包括给他人使用。多次挪用公款不还的,挪用公款数额累计计算;多次挪用公款并以后次挪用的公款归还前次挪用的公款,挪用公款数额以案发时未还的数额认定。
    挪用公款给其他个人使用的案件,使用人与挪用人共谋,指使或者参与策划取得挪用款的,对使用人以挪用公款罪的共犯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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