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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大律师:你们好!我因最近在外嫖娼被公安机关抓住,但没有现场抓住,我也没有射精,也没有金钱交易,就再我往外走的时候把我抓住了,在派出所做了笔录和一系列的,并拘留了24个小时,也没有罚款就把我们放了,但为什么身份证上会有卖淫嫖娼犯罪记录呢?我该怎么办?请您指导一下,诚心的谢谢你们。

刑事辩护 2018-09-14 18:46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公安机关立案,做了笔录,但没有作出处罚,例如:拘留,劳动教养,移送起诉被判了刑,不构成犯罪记录。受害人报案后,公安机关立案并对犯罪嫌疑人做了笔录。受害人撤销报案,公安机关原来所做的笔录不能申请消除。
    但是,在一定年限之后,有的地方规定两年,也有规定五年的,当事人没有重新犯罪的,原来的笔录就会被清理销毁。
  • 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释义的说法,初次嫖娼可以视为情节较轻,但治安管理处罚法法条里没有具体明确的规定,因此在适用时,是否属于情节较轻是公安机关酌情掌握的情节,属于公安机关自由裁量的范围,既可以认为属于情节较轻,也可以认为不属于情节较轻。处五千罚款属于法律规定的上限,但不属于违法,只是合理性问题。
    对于合法不合理的问题,即使通过诉讼也不能解决。
  • 嫖娼被抓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理。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规定“ 第六十六条 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不是情节较轻的,可是单处拘留,也可是拘留加罚款;如情节较轻的,只拘留不罚款,或者只罚款不拘留。
    嫖娼在我国受到法律的禁止,卖淫、嫖娼属于违法行为,卖淫嫖娼更容易传染性病,梅毒,乙肝,艾滋病,等各种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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