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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时关系很好,女方邀请我去她家吃饭,吃完去唱歌,送她回家双方自愿发生关系,完事后因女方嘲笑,打了她,事后她报案说我强奸她,公安机关对我提审,因两人各有说辞,证据不足,公安机关先将我以殴打他人罪,处罚罚金五百元,治安拘留十天,现在出来了,公安机关叫我与她私了,我与对方协商,她丈夫要求我赔偿五万元才可以私了,我无法接受,根本谈不拢,现在办案民警告诉我,必须处理好,如果处理不好,得不到对方谅解书,就当强奸嫌疑人再次拘留我!这合法吗?现在根本谈不拢,我觉得她是趁机敲诈我,我该怎么办呢?

刑事辩护 2018-09-14 19:52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
    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 强奸案件的证据应当有:按现场勘察笔录、被害人陈述、精斑检验鉴定、DNA鉴定、被告人口供(当然其他证据充分,没有被告人口供也可定罪)及相关证人证言。如何确定是否为强奸,还要丛发案时间、发案地点、男女双方认知程度、衣物有无在案发时被撕破以及报案时间等情况综合研究确定。
    如果已经报案,以上证据都是公安局立案后,通过侦查取得的。如果由于种种原因,没有充足的证据,也是可能的。如果公安局不能取得充分的证据,检察院应当退回公安局补充侦查两次,每次一个月。
    如果通过补充侦查还没有取得证据,检察院一般不会提起公诉,就是起诉到法院,法院本质疑罪从无的原则,宣布无罪。
  •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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