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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律师,我现在是怀孕初期,现在我要和丈夫离婚了。我的第一个孩子是女孩子,现在怀了第二个孩子。这样的我丈夫是第二次结婚。我知道他和前妻有两个孩子。我们刚结婚的时候,他对我说一次给几百美元也没关系。那个时候是这样对我说的。现在发现每月有两千美元。他还有一些家庭爆炸。这场婚姻现在怎么离开,对我有补偿吗?你好,律师,我现在是怀孕初期,现在我要和丈夫离婚了。我的第一个孩子是女孩子,现在怀了第二个孩子。这样的我丈夫是第二次结婚。我知道他和前妻有两个孩子。我们刚结婚的时候,他对我说一次给几百美元也没关系。那

离婚 2020-10-10 07:01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子女抚养问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及有关法律规定,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根据上述原则,结合审判实践,提出如下具体意见: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 你好,婚前一方房产婚后拆迁安置 安置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根据拆迁条例产权调换的规定,取得的安置房产权,是对婚前房产的补偿,或者说是前一物权的权利延伸,安置房是原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的转换形式。
     但是目前在对公民私有房屋拆迁时,拆迁部门会对被拆迁房给予现金形式或房产形式进行补偿,但补偿的房产可能会超出原房屋面积,对超出的面积如何认定的问题。应注意的,如果超出面积是对原住房的等值补偿,则该安置房完全是原房主的个人财产,如果超出面积要求的原房主购买,而其是以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则不能全部认定为一方的个人财产,应视为双方对一方婚前房屋以共同财产使之增值,增值部分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如果夫妻一方,在拆迁安置的产权证上写上夫妻双方的名字,那么,这个房产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了。如果是婚前个人承租的公房,婚后获得的拆迁安置承租人的房产和补偿款则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也就是说,此时要区分是等值还是增值,如果有增值的,要区分增值的具体情况,如果是使用夫妻共有财产使之增值,那么对该增值部分就应该按共有处理。   综上,婚前个人房产,婚后拆迁安置,补偿安置房在等值范围内原则上属于个人财产。
    对以夫妻共有财产购买的超过原等值的部分,原则上属于夫妻共有财产。   所谓等值,应作扩大理解,可以理解为包括一方婚前个人财产的增值部分,因为该增值部分与另一方没有关系,根据物权延伸规则,应当属于一方个人财产。
    我们应当明确,等值,等的是离婚该房产的价值,包括该房产的自然增值,而不是结婚时的价值。
  • 不生二胎能否离婚需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破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
    “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
    因此,生不生孩子,国家法律赋予妇女自行决定的权利。
    生育权是一项特殊的人身权,应视为女性在生育过程中享有独立的决定权。作为丈夫,虽然有生育权,但他的生育权的实现,要借助于妻子的支持配合。若夫妻双方意见一致,丈夫的生育权才能够实现,如果双方的意见不一致,则只能依照妻子的意愿决定。
  • 因家暴暴力提出离婚的,当事人协商一致的,可以前往民政部门办理离婚手续。另外,如果协商无效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决离婚,经人民法院调查,认为当事人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经调解无效的,人民法院会依法准予离婚。
    对于子女抚养问题,当事人协商无效的,人民法院会依法予以处理。具体情况,请自行根据实际情况及相关法律规定进行核实确定。
  • 如果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直接向我咨询并描述您的情况,本地专业律师将24小时在线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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