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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朋友(原告,被害人监护人),被告被警察机关认定违反了刑法,侵犯未成年罪,原告已承认这一事实.在民事诉讼中,当天法官在庭外对原告声称不让原告出庭,并告知出不出庭都是胜诉,民事诉讼是没有赔偿的,我当事人没有就此听他的,坚决说要出庭.过了没几天,法院另一个法官致电原告到法院,法官同样要求原告不要出庭.可再一次的遭到原告的拒绝,对于侵犯未成年人的犯罪要在一个月内开庭审理,可是过两天就开庭了,还没拿到法院给出的传票,我当事人现在无从是好,网络律师的力量,尽快解决事情.可是对于法律的认识不够详细,想问法官的行为是否违反了妨害公民的民事诉讼权.我原告该如何应对.谢谢

诉讼 2018-09-15 00:28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我国《刑法》关于未成年人承担刑事责任的年龄的规定如下:
    1、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称完全刑事责任年龄;
    2、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只有在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 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才应当负刑事责任,称不完全刑事责任年龄;
    3、不满14周岁的人实施任何危害社会的行为,都不负刑事责任;
    4、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条对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讯问和审判的时候,应当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无法通知、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场或者法定代理人是共犯的,也可以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其他成年亲属,所在学校、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或者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到场,并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
    到场的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行使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
      到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人员认为办案人员在讯问、审判中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可以提出意见。
    讯问笔录、法庭笔录应当交给到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人员阅读或者向他宣读。
      讯问女性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有女工作人员在场。
      审判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未成年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其法定代理人可以进行补充陈述。
      询问未成年被害人、证人,适用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

  • 1、法律对立案后什么时候开庭没有规定,由法院根据本院的案件数量等情况自行安排;
    2、法律对立案后什么时候结案有相关的规定:1)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2)人民法院适用普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3、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2012修正) 第一百四十九条和第一百六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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