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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吴某(男, 19岁)系某大学三年级学生。吴某因对本学院办公室行政人员蔡某不满,便产 生报复念头。吴某事先窥探获取了蔡某的电子信箱密码,在随后的三个月内,上网将蔡某的 30余封电子 邮件删除,严重影响了蔡某的个人生活和工作。检察机关以侵犯通信自由罪对吴某提起公诉,吴某的辩护 律师提出吴某无罪的辩护意见,理由是:刑法第 252条规定的侵犯通信自由罪,是指隐匿、毁弃或者非法 开拆他人信件, 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权利, 情节严重的行为, 而被告人实施的是删除他人电子邮件, 并非 “毁 弃他人信件” 。该辩护律师意见是否成立?法院应否采纳该意见在随后的三个月内,检察机关以侵犯通信自由罪对吴某提起公诉,252条规定的侵犯通信自由罪,是否成立?

刑事辩护 2019-10-01 09:17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 我国律师法对辩护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的义务作了规定,包括:
    (1)不得私自接受委托,私自向委托人收取费用和财产;
    (2)律师担任刑事辩护人的,应当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律师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的,不得拒绝辩护;
    (3)保密义务。律师应当保守在职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当事人的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
    (4)忠实于事实真相,律师在执业活动中不得提供虚假证据,隐瞒事实或者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
    (5)律师在执业活动中,应当遵守有关规定,不得扰乱法庭秩序,干扰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
    (6)正当执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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