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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价款22万,发货方应在完成7天内支付我方19.8万,实际支付我方12万,多次讨论支付3万,拖欠至今4年,承诺合同中不按约定支付工程价款,每天工程总成本的千分之一

合同纠纷 2020-10-11 20:19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
    (二)、
    (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其中,“生活困难”的认定:
    根据《解释一》是指一方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解释二》“生活困难”的解释,应当与《解释一》相一致,同样应为绝对的生活困难,是因为给付彩礼后,造成一方靠自己的力量生活已经无法维持当地最基本的生活水平,而不是与给付彩礼之前相比的财产受到损失,不是相对于原来的生活条件比较困难了。
  •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经人民法院查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支持:
    1、未办理结婚登记的;
    2、办理结婚登记,但却未共同生活的;
    3、因给付彩礼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符合第
    二、第三款情形的,应以离婚为前提。
  • 符合以下情形的可以要回彩礼: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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