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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被人指证贩毒,在其家中翻出6克冰毒21粒麻古,检察院公诉的时候说指证的毒品数量为26克多,并且把家中翻出的冰毒也定为贩卖的,这样合理吗?证人不出庭或者是有别的原因作证只有证词没有证人出庭做证这样的证据也算成立吗?能作为贩卖的依据吗?

诉讼 2018-09-15 06:35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 [2] 、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1、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2、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3、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4、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5、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 贩卖毒品的行为多种多样。下列行为应属于贩卖毒品的行为:
    (1) 将毒品买入后又转手卖出,从中牟利的;
    (2) 将家中祖传下来的毒品卖出牟利的;
    (3) 制造毒品后销售的;
    (4) 以毒品为流通手段交换商品和其他货物的;
    (5) 以毒品支付劳务费或者偿还债务的;
    (6) 赊销毒品的;
    (7) 介绍毒贩,从中牟利的;
    (8) 依法从事生产、运输、管理、使用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单位和人员,违反国家规定,以牟利为目的,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员提供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
  • 贩卖毒品死刑案件的量刑标准: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你省拟定的关于贩卖毒品死刑案件的量刑标准,经我院审查修改,并征得你省同意后,已经提交我院审判委员会第318次会议讨论通过。现将修改定稿的“标准”电告你院,希你院照此执行。“标准”的如下:云南省关于贩卖毒品死刑案件的量刑标准:  
    一、个人制造、贩卖、运输鸦片500两以上的,处死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个人制造、贩卖、运输鸦片在300两以上不满500两,少数情节特别严重的,也可以处死刑,并且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二、个人制造、贩卖、运输黄皮2500克以上的,处死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个人制造、贩卖、运输黄皮在1500克以上不满2500克,少数情节特别严重的,也可以处死刑,并且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三、个人制造、贩卖、运输海洛英、吗啡500克以上的,处死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个人制造、贩卖、运输海洛英、吗啡在300克以上不满500克,少数情节特别严重的,也可以处死刑,并且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四、情节特别严重是指:贩毒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一贯贩毒的;武装贩毒的;以暴力抗拒检查或者抗拒逮捕的;既贩毒又开设“烟馆”容留他人吸毒的;内外勾结,进行国际性贩毒活动的;贩毒犯在劳改期间脱逃后又进行贩毒的等。  
    五、在处理贩毒案件中,对于具有法定从轻、减轻情节的,仍应依法从轻、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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