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详情

您好事情是这样的:当天找到商铺与转让人柴某某达成转让意向后预付了部分定金,并说好次日约见房东查看相关证件和签订转让事宜。当晚转让人柴某某电话与我联系,说“房东”不想其转让他人,让我来面谈。在店铺见到“房东”和柴某某,“房东”说:租给我可以,但做个一两年就不做了的不行。柴某某才租了半年多就要转让,要不是她说是回家带小孩实在是做不来的话我根本不让她转让的。到时候你也做个一年两年间就不做了也要转让,我还不麻烦死!后来经协商三方达成共识:房子租期至少三五年以上,两年内这样的短期就不租给我了。“房东”同意柴某某转让给我,但其又说为免其麻烦我只需把房租先交给柴某某然后让柴某某在把收据给我,暂与我不签订租赁合同继续沿用开始与柴某某的两年合同(2013年5月到期)。等到期后再来与我签订租房合同,相关手续让柴某某与我移交即可,期间不要又麻烦其过来见面或是签订合同办理等等的相关手续! 第二天我把半年租金(一万八)交付柴某某后,次日柴某某交付我房东本人写的租金收据。并约定5月8号双方进行转让移交付清转让费用。5月8号完成转让移交支付了柴某某3.8万转让费用后,柴某某交给我房产证复印件、原租赁合同,并签订了转让合同。当时签订转让合同时要求柴某某给我一份身份证复印件,但柴某某说没带身份证号码也记不住了如需要的话等明天补上。5月9号上午,准备开工装修没等来柴某某却等来了一个自称是房东的人。说柴某某未经其同意就转让其房屋,我也不找她这个房东就私自转让过来,所有责任自负,明年5月到期后必须收回房屋,没得商量!!!当我出示房产证复印件、原租赁合同和半年租金收据时,对方说房产证复印件确实是她给柴某某的,是为了其办营业执照用的。半年的租金收据也是真的,但原租赁合同是假的伪造的,签名也不是她签的很是气愤。我苦与其协商未果,说我继续续租对方也不同意并说你做好被收房的准备吧,说完扬长而去。期间我拨打柴某某电话发现其已停机,人也不知所踪。后面我报了警,把上述情况告与警察并去了分局经济侦查科。可对方说这个他们管不了,你要么去法院起诉柴某某要么和房东协商。立不了案,没用的,回去吧。做生意图个安稳和长久,我不可能不做生意去和别人打官司也没这个精力。况且现在人都找不到了。我这真不能立案不算诈骗吗?我该如何挽回我转让和装修的损失?谢谢

刑事辩护 2018-09-15 06:42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租赁合同中房屋装修问题:  
    (一)租房屋装修问题,我国法律虽然没有专门的规定,但在民法理论上观点基本一致。一般认为房屋装修应当属于添附的一种,即附合。房屋装修虽然构成附合,但并不能当然地被不动产所有权吸收。而应侧重于合理有偿的原则处理好房屋装修。  
    (二)对承租人装修物价值的认定。承租人一般是在租赁房屋期内根据租赁合同的用途对房屋进行装修的,在房屋租赁合同中,一般均规定,装饰物在房屋租赁合同期满归出租人无偿收回。但在合同履行期间,往往因为合同无效或者当事人约定出租人提前收回装修物,这就存在对装饰物现价值的确认问题。所以首先应由租赁双方对装修物进行协调,这样既解决了问题,同时也节省减少损失;如果协商不成,则由法院委托评估评估机构对装修物的价值进行评估。一般评估是按照装修物的正常使用年限计算折旧,房屋装修物的使用年限应与租赁期限相符,故装修物收回时的现价值应当按照租赁期限的计算标准的折旧。
  • 关于租赁租金可以跟房东商量,继续租赁房屋租金需要与房屋原来的主人协商一致,如果不能够协商一致的话,那么就无法继续租赁
  • 如果房客一时半会儿联系不上,而对方遗留在房屋内的物品又有一定价值,可以考虑向当地公证机关提出申请,请公证人员对承租人的物品进行现场清点、封存,并出具公证书。在清点财物时,还可以邀请居委会或村委会的有关人员到场见证,同时签字备案。
    财物清点完毕后,将其集中临时置于别的地方,从而腾空房屋以出租。
    为维护自身权益,房主可以事先做以下几点保障:
    1、在签订房屋租赁协议时,需要对类似“人走了,东西还在”等情况的处理作出相应约定。
    2、应认真仔细核实承租人的身份,留下其相关证件的复印件,以便日后需要时查询。而且,要收取一定数额的押金,以预防承租人的恶意欠费,或者租期届满却赖着不搬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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