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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和丈夫感情不合,分居三年了。离婚协议他同意签字,但别人不想出现。我可以自己拿着签字的协议去民政局离婚吗?他说可以给民政局的工作人员打电话,同意离婚。在这种情况下我可以自己离婚吗?

离婚 2020-10-12 13:03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夫妻感情不和离婚,符合法定条件,一方可以提出赔偿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1. 重婚的;
      
    2.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3. 实施家庭暴力的;
      
    4. 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 双方书写离婚协议书并不代表离婚,而且在双方办理离婚手续前离婚协议并不具备法律效力。我国法定的离婚只有两种途径,1是协议离婚,即双方都同意离婚,且对于财产分割、孩子抚养权归属能够达成一致意见,共同到任意一方户籍所在地的民政局办理。
  • 在离婚协议书上签字并到民政局进行登记的属于离婚。《婚姻登记条例》第十条规定,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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