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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孩子不到一岁,我和我老公因婆媳关系离婚,请问,我能得到孩子的抚养权吗?我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我们没有房产,我是外地人,户口没在北京,住的都是男方父母的房子,但是我的母亲在北京有自己的房产,不过房产是我哥的名字,不知道我能否争取到孩子的抚养权?

离婚 2018-09-15 09:29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法院对孩子的抚养权以谁抚养对孩子成长更有利的原则进行判决,也会征求孩子本人的意见,但不是决定性因素。因此,你要提供证据,证明你抚养对孩子更有利。比如经济条件更好些,有住房,上学更近更方便,更有时间照顾陔子等。
    对方对孩子不好等。离婚诉讼中多分家产,就最好找到对方婚姻中有过错的证据,比如出轨、家暴等。
  • 您好,你们可以选择协议离婚。关于孩子的抚养权和财产分割问题,可以自行协商处理。你可以提出有利于自己的条件与对方协商。 若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可以向法院起诉离婚。关于孩子的抚养权归属问题,法院会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作出判决,父方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如下情形的可以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关于财产的问题,房产不是夫妻共同财产,不能主张分割。但您可以主张离婚损害赔偿。建议您在提起诉讼前最好设法留存男方有外遇的确凿证据如录音、录像、照片、证人证言等,这对于法院判决离婚并支持离婚损害赔偿尤为关键。希望我的答复能帮到您。如果仍需帮助可以与我们联系,我们会为您提供最优质的服务。
  • 你好,夫妻共同财产和家庭共同财产,坚持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照顾无过错方,尊重当事人意愿,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合情合理地予以解决。根据上述原则,结合审判实践,提出如下具体意见:
    1、夫妻双方对财产归谁所有以书面形式约定的,或以口头形式约定,双方无争议的,离婚时应按约定处理。但规避法律的约定无效。
    2、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包括:
    (1)一方或双方劳动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
    (2)一方或双方继承、受赠的财产;
    (3)一方或双方由知识产权取得的经济利益;
    (4)一方或双方从事承包、租赁等生产、经营活动的收益;
    (5)一方或双方取得的债权;
    (6)一方或双方的其他合法所得。
    3、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复员、转业军人所得的复员费、转业费,结婚时间10年以上的, 应按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复员军人从部队带回的医药补助费和回乡生产补助费,应归本人所有。
    4、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婚后所得财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分割财产时,各自分别管理、使用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双方所分财产相差悬殊的,差额部分,由多得财产的一方以与差额相当的财产抵偿另一方。
    5、已登记结婚,尚未共同生活,一方或双方受赠的礼金、礼物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具体处理时应考虑财产来源、数量等情况合理分割。各自出资购置、各自使用的财物,原则上归各自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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