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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南昌地区,2009年3月6日,我女儿下课离开教室大门时被同学绊倒,右手上臂骨折,治疗花费1765元,向保险公司报告1100元。我可以要求对方全额赔偿1765元治疗期间的医疗费吗?治疗期间的交通费、营养费是什么标准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吗?我在南昌地区,2009年3月6日,我女儿下课离开教室大门时被同学绊倒,右手上臂骨折,治疗花费1765元,向保险公司报告1100元。我可以要求对方全额赔偿1765元治疗期间的医疗费吗?治疗期间的交通费、

损害赔偿 2020-10-15 19:07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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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相关法律知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有关内容的规定  第五条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人格权利遭受侵害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六条  当事人在侵权诉讼中没有提出赔偿精神损害的诉讼请求,诉讼终结后又基于同一侵权事实另行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七条  自然人因侵权行为致死,或者自然人死亡后其人格或者遗体遭受侵害,死者的配偶、父母和子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列其配偶、父母和子女为原告;没有配偶、父母和子女的,可以由其他近亲属提起诉讼,列其他近亲属为原告。
      第八条  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形判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 受害人进行与损害有关的必要的补救性治疗的费用,应予赔偿。在诉讼过程中,治疗尚未结束的,除对已经治疗的费用赔偿外,对尚需继续治疗的费用,经有关医疗机构证明或者经调解双方达成协议的,可以一次性给付;也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告知受害人在治疗结束后另行起诉。
  • 你好,双方协商即可,要求支付医药费、营养费等费用
  • 如果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直接向我咨询并描述您的情况,本地专业律师将24小时在线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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