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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05年6月1日进入江苏**集团在南京的一家子公司从事销售工作,于同年7月被派往广州工作至今。2006年由于集团营销体系整合本人各种人事档案全部转至集团营销总公司,以后的劳动合同都和营销总公司签,在07年的经济责任制合同中规定了相关的销售任务和销售提成以及各种完成任务后的奖励制度,07年我已超额完成任务,但公司至今未完全兑现承诺,在08年1月份的劳动合同签订不久,公司又于08年5月份要求所有员工重新签订劳动合同以及经济责任制合同,其待遇远低于08年年初的合同,连基本的生活保障都没有,由于合同出入太大,在新劳动合同中将基本工资下降40%。前几天公司突然把拖欠好几个月的工资给补发了。我于5月18日拒绝签订新合同,但公司至今没有任何回复,也不给发5月份的工资,而且也不给我结算07年的销售提成。就这样拖着我该怎么办。

综合法律 2018-09-15 14:20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1、只要双方签字盖章,就算签订了书面的劳动合同,你可以要求公司给你一份合同原件。
    2、加班是需要支付加班工资或安排补休的,公司的做法已经违反劳动法,你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补发加班工资,但不能直接以此为理由解除合同,如果因为你在未解除合同的情况下离职,给单位造成损失的,单位可要求你赔偿。
    3、如果要解除劳动合同,你可提前一个月书面向公司提前申请,实际上班的工资应当支付给你,不给工资同样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望采纳!
  • 劳动合同法: 第九十七条 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订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本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自本法施行后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开始计算。   本法施行前已建立劳动关系,尚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有问题可以再咨询
  • 根据《劳动法》第五十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用人单位应当按月足额支付工资。未及时支付的,劳动者可以向当地劳动监察大队投诉、举报或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同时可以请求解除劳动关系和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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