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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想问一下,我们的车出了交通事故,保险齐全,没有免赔额和第三方责任险

保险纠纷 2020-10-18 09:35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交通事故诉讼后被告不赔:
    判决或调解生效后,被告不履行赔偿义务的,要及时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限,双方或者一方当事人是公民的为一年,双方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为六个月。
    前款规定的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申请执行的期限是原告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如果超过执行期限的,法院不再对被告强制执行,原告损害赔偿得不到实现。
    因此,原告要注意执行的期限。
  • 对交通事故民事赔偿这一块,可以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伙食补助费、交通费、住宿费、后续治疗费、残疾辅助器具费、精神损害抚慰金、残疾赔偿金、抚养费等。同时,还要区分户口问题,城镇户口(含在城镇居住一年以上的农村居民)和农村户口,赔偿标准也是大不相同的。
    对于伤残等级需鉴定确定。 最后,起诉解决。先由保险公司在12万元内全额赔偿对方的损失,超过部分再由商业三者险赔付,还有不足的部分,再有你方赔付。 如何取证和操作,建议到律所由律师为你提供法律帮助。
    带上现有的材料。

  • 1、双方交通事故,交通事故双方当事人都有责任,游客可以选择旅游合同纠纷起诉旅行社也可以以侵权纠纷诉讼事故双方和对事故发生有过错的旅行社。
    2、单方交通事故或旅游车全部责任的,如果旅游车与旅行社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的,游客可以将他们同时起诉要求赔偿损失,如果是旅游车方原因发生事故,游客既可以选择诉讼旅游车方也可以诉讼旅行社,旅行社对选任旅游车有过错的应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 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有什么用,  
    一、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有什么用  实行交强险制度是通过国家法规强制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购买相应的责任保险,以提高第三者责任险(简称“三责险”)的投保面,在最大程度上为交通事故受害人提供及时和基本的保障。  交强险负有更多的社会管理职能。建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不仅有利于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获得及时有效的经济保障和医疗救治,而且有助于减轻交通事故肇事方的经济负担。而商业三责险则属于商业保险,保险公司经营该险种的目的便是盈利,这与交强险“不盈不亏”的经营理念显然相去甚远(目前交强险的全国统计情况表明,保险公司在该险种上暂处亏损状态)。  此外,交强险还具有一般责任保险所没有的强制性。只要是在中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都应当投保交强险,未投保的机动车不得上路行驶。这种强制性不仅体现在强制投保上,也体现在强制承保上,具有经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资格的保险公司不得拒绝承保,也不能随意解除合同。而商业三责险则属于民事合同,机动车主或者是管理人拥有是否选择购买的权利,保险公司也享有拒绝承保的权利。  
    二、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如何赔偿  被保险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交强险合同的约定对每次事故在下列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一)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50000元;(新版规定此项为110000元)  
    (二)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8000元;(新版规定此项为10000元)  
    (三)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新版规定此项为2000元)  
    (四)被保险人无责任时,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0000元;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600元(新版规定此项为1000元);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400元(新版规定此项为100元)。  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和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项下负责赔偿丧葬费、死亡补偿费、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用、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护理费、康复费、交通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住宿费、误工费,被保险人依照法院判决或者调解承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和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项下负责赔偿医药费、诊疗费、住院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合理的后续治疗费、整容费、营养费。  
    三、2013年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计算方式  最终保费=基础保费×(1+与道路交通事故相联系的浮动比率)×(1+与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相联系的浮动比率A)。  交强险费率浮动因素及比率  A1:上一个年度未发生有责任道路交通事故,浮动比率-10%  A2:上两个年度未发生有责任道路交通事故,浮动比率-20%  A3:上三个年度未发生有责任道路交通事故,浮动比率-30%  A4:上一个年度发生一次有责任不涉及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浮动比率0%  A5:上一个年度发生两次有责任不涉及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浮动比率10%  A6:上一个年度发生有责任道路交通死亡事故,浮动比率30%。  
    四、2013年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新规定  国务院决定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作如下修改: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三条:“挂车不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牵引车投保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由牵引车方和挂车方依照法律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决定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作相应的修改并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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