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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由:2000年我买下公租房,现经查房产证无我父亲名字,诉讼要求加名字。原始购房合同中的乙方(购买人)是我(儿子)名字,而身份证号用的是我父亲的身份证号;在原始购房家庭协议书中:“房地产权利人为我的名字      所有/共有(其中属按份共有的,共有份额为3份)。当初购买时户口内有三人,我和父母三人。现父亲要加名字,(母亲已过世)。我不同意可以吗?

房产纠纷 2018-09-15 18:54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房产证是对特定房屋所有权归属的书面证明,并可记载特定房屋共有状况以及是否设定担保物权等状况。基于一物一权主义,房产证以一房屋一房产证为原则,即一个具有独立建筑结构与使用功能的房屋只有一个所有权,在不动产登记上只能有一项所有权登记,并且据此只能发放一个房产证。
  • 婚前一方付全款购买的房产且登记在一方名下一般属一方个人财产,但若系二人共同出资或者虽一方出资,但登记于二人名下,则有可能会被视为共同财产,具体要考虑多种因素,建议详细咨询律师。 如果夫妻之间约定一方的房产加另一方的名字,一般法院是当做房产赠与来处理,根据法律规定,房产赠与在登记变更之前是可以撤销的,登记之后就不可以撤销了。
    如果夫妻双方就离婚和财产、抚养权分配问题都可以达成一致,则离婚可以带上双方身份证件和结婚证在户籍所在地、或者办理结婚登记的民政局办理,如果不能达成一致,一方可以在对方户籍所在地或者居住满一年的经常居住地法院起诉离婚,两种程序都需要双方出席。

  • 1.如果财产所有人即你们父母同意,可以添加你们一方或双方名字为房产共有人,是你们协商确定的
    2.如果房产证增加你们为房产共有人,是可以主张房产分割的。 3离婚前双方签署的协议是否有效可以从以下几点判断: 第一,该协议是否夫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 第二,该协议是否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 第三,该协议的内容是否违反法律规定; 第四,该协议的内容是否侵害第三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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