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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我所居住的房子今年拆迁了,我的房屋性质是私房。家庭成员总共5人  父母  爷爷  本人和我未成年的女儿。土地征上的名字是爷爷的 因为爷爷已经90多岁 所以本次动迁爷爷委托我父亲全权处理  本次动迁补偿款购得四套房屋后还多75万  购得房屋4套分别为  一套市区(二室一厅价值200多万)   三套郊区(一套一室一厅价值为70余万元  二套二室一厅价值分别为100余万元)  现在本人父亲分给我15万元  四套房屋也没有明确表示给本人哪套   本人想咨询一下  如果按照安置的相关政策 四套房屋是不是本人只能享受居住权 可以不给本人产权?还有就是 动迁款分配到底如何分配? 现在这样的情况 我还能为自己争取什么利益?如今第一套房产已经下来了  父亲写了自己的名字   还有三套动迁组陆续会给我们!

离婚 2018-09-15 19:55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房屋拆迁补偿是针对房屋产权也就是 所有权 进行的补偿。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没有自己是合法房屋所有权人的证明文件(一般是房屋所有权证),从法律意义上说也就 不是拆迁当事人 ,要求得到房屋拆迁补偿没有法律上的支持依据。 这里还要分两种情况:
    1、房产证还在别人名下,未过户给你。这种情况补偿款是支付给给房屋所有权证载明的产权人的,你可以向卖给你房子的人要求赔偿,如果双方协商不成的话,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2、该房屋没有取得相应的规划、报建手续,无法办理房产证。如果是一九九零年四月一日《城市规划法》实施后,未取得规划许可证或违反规划许可证规定进行建设的,以及临时建筑使用期限届满未拆除的为违法建筑。对违法建筑是一律无偿拆除的。
  • 拆迁补偿房是可以买卖的,不过还要区分情况,更要看到房子的风险。
      虽然市场上大多数拆迁安置房都可以取得产权证,买房者在购买拆迁安置房时,不能仅看到其低廉价格,更应当看到其特殊的风险。
    拆迁安置房和一般的商品房不同,它的安置对象是特定的动迁安置户,该类房屋的买卖除受法律、法规的规范之外,还受到政府政策的约束。
      一般此类房屋产权虽属于个人所有,但有的土地性质却是集体土地,或者政策规定在取得所有权的一定期限内(通常为五年)不能上市交易,即便在一定期限之后可以有条件地准许上市交易,但一般还要补缴土地出让金和享受优惠的有关税费后才能进入市场。
  • 我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本条例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对于所有人的概念,条例未作进一步明确。个人认为,即使在拆迁时未能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只要你们确实购买了该房屋,并有居住了20年的事实,则是应当获得补偿的。
    但是,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是房屋所有权确定的重要文件,也是房屋过户、转让的重要文件,因此,为了行使权利的便利,建议你们尽快与舅舅协商办理各自的房屋所有权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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